楚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议案办法和截止日期的决定

日期:2023-02-22来源:转载点击:762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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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所提议案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

三、凡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交付代表大会表决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凡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大会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

五、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与有关机关和组织面商;大会期间未交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大会闭幕后的3个月内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个别难度较大的,也必须在6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接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6个月内必须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八、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一事一案。并将每位人大代表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代表证号填写清楚,以便办理机关联系和答复。

九、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上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便于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办理。

十、议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并递交议案组。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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