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时,主任会议可以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必须依法逮捕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删除;
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三、将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四、将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五、将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